遗嘱是否有效,与立遗嘱人是否为老人无关,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关。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如果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问题:2002年9月,吴有发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会时,当着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干部的面,口头表示死后将十间二层瓦房全部赠给村集体,用作办公楼,将银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儿吴丽丽继承。2002年11月,吴有发因病去世,村委员要求其妻刘兰芝执行吴有发生前的遗嘱,吴丽丽则要求其母将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交给其继承,其要求均遭刘兰芝拒绝。请问题:刘兰芝拒绝是否合法?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刘兰芝对村委会的拒绝是合法的,对其女吴丽丽的拒绝部分合法,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看到,口头遗嘱是在生命垂危或情况危急下作出,且需两个以上合法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采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吴有发在非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尽管有多个见证人在场,但事后未用书面或录音遗嘱记载,故其口头遗嘱当属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从信中看,吴有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刘兰芝、其女吴丽丽。因为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用遗嘱的形式处理被属于他人的财产。其遗产是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应属于其妻刘兰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属于刘兰芝所有,另一半即5间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遗产。故吴丽丽可从5间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属于她的那部分遗产。
基本上这份口头遗嘱是不成立的,例如说:你公公临走前神智是否清醒,两个现场见证人的身份,等等,如果单凭两个证人他是不能取得你公公的财产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案件,
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所以说有两个现场证人,要看他们是否有利害关系。没有就是有效;有利害关系就是无效。
广东胡律师:
这个主要看你公公是否在他情况危急的时候立的,并且那两个现场证人是否与遗产没有利益存在,建议你找两位证人去了解一下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