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需要的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分析:1、前往房产档案部门,拿到遗失登报证明;2、业主再持遗失声明到指定报纸刊登遗失公告,30日内没有异议者的话,业主到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换证登记;3、业主在10日后领取新产权证。产权证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