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规定粉丝行为偶像买单,但是粉丝的行为会影响到偶像的形象,偶像的正能量形象还是要看一定程度上是否能够给大众青少年粉丝团体带来正面的影响。
法律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