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宵购销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约定2007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也就是说有具体的履行时间,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1月10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提前履行是违约行为。且由于距元宵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会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2、医疗费用纠纷
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