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即中央的司法机关,不同朝代里,三司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比如战国三司是指太尉、司空和司徒;汉代三司是指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三司是指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明清两代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的重要审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创立该项制度,让三司共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并加强中央集权。因此,三司会审中的三司其实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会审”前身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两个朝代的两种制度设立的机关大体一致,但是职能却有所不同。唐朝的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和死刑案件的复核;御史台则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明朝的刑部是中央一级审判机关,大理寺则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其他在京各机构审判的案件;都察院主管监管和弹劾。
那么哪些案件才需要三司会审呢?第一类案件即地方上呈的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因为能力有限或者现实案件过于困难难以决断,则可请求上级予以指点,有点类似于我国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后逐层上报以期得到回应的方式。这种由地方一步步传达到中央的案件,说明太难决断通常由三司共同决断处理。第二类案件即死刑的复核也需要经过三法司共同决断处理,地方司法机关真正能够判决的案件其实并不多,死刑等重大量刑措施地方司法机关不具有决定权,需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审核,由此我国古代也有一种制度叫做死刑复核制度。
除此,明朝还规定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会审重大案件;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正史进行“圆审”会审特大案件;三法司会同锦衣卫会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