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保密协议的问题

2024-12-21 21:49:3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签订的协议中条款与劳动法有抵触,此条款是“无效”条款,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是有效的,保密协议要有单列的保密费,没有发保密费是不存在保密义务的。设计理念是不存在保密的,但是技术决窍是在保密范围的,也就是违反保密协议是要能举证的,虚无缥缈的东西是没法举证的。
保密协议中如有竞业限制条款,一般不超过两年。但离职后必须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我理解至少是当地的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没有按月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那竞业限制条款是不需要去理睬的。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是有范围的,一般是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工单位。
违反竞业协议的补偿金如果从来没有签过,那是对员工有利的。但是就算没有保密和竞业协议,因为员工泄密造成原单位实际损失的,原单位还是能要求你赔付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法定义务,不订也要遵守。

回答2:

你可以变通一下的!

比如说你原来的公司说1+1=2

那么你就不能在来了!
你可以2-1=1的

很简单的问题

回答3:

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别自己吓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