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刚进入公司的时候老板要求收取一定金额作为押金,当时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就交了押金。那公司收取押金的这个做法是否合理的呢
押金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保函押金
保函押金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即企业款项。保函押金是某公司在销售商品后需要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保证,在银行开立一个专门的保函账户,每销售一定量的商品,就在账户里存入一定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并由银行冻结,一旦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购买方提出质量索赔,银行就将该押金转入购买方账户。当商品的质量保证期满之后,该质量保证金可以归还销售方。
公司这样做不一定违法, 只是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文规定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保证金或者押金。但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与与应聘者合同才是唯一的合法手续,也是解决劳务争端唯一依据。
法律只能规定总体规范,不能调节具体操作。如果用工单位用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有类似保证金的条款,虽然这是不合理的,但是唯一的合法手续,应聘者自己决定去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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