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政府流程再造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无论是对原有流程的梳理还是对新流程的设计,都需要对前置条件、程序等进行合法要件的审查。在实施政府服务流程再造中应特邀法律顾问参加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流程再造的合法性咨询和审查。
2、创新性原则。
流程再造追求的是一种彻底的重构,而不是追加式的改进或修修补补的改良,它要求转变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发挥组织的创新能力,突破现存的结构与流程,重新发明完成工作的另类方法。故政府部门流程再造不能够简单地依靠减少几张申报表、缩短个别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要根据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组织管理原则,对政府部门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职能的相互区隔与协调。
3、绩效原则。
政府流程再造的目的是实现绩效的飞跃,即非常显著地减少作业时间、降低作业成本、提高生产力、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这就要求政府流程再造过程应着重搞好规划、程序建设和行为监管,尽量减少部门摩擦,实现便捷互动。
4、便民原则。
政府流程再造的根本目的是“便民、利民”。在流程设计中应尽量实现“全程代理” 和“并联式”服务,以部门职能整合或通过授权组建跨职能的联动团队,压缩决策——执行间的传递过程,减少公众往来于各职能部门间的消耗,为公众提高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政府流程再造的目标
1、流程便捷化。
流程再造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分解和诊断原有流程的基础上,实施流程优化,使之达到便捷化和自动化,从而降低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但必须指出的是,流程便捷化不仅仅指的是精简机构或者是单一职能部门内部的变革活动,而是众多部门的联动;它不是单纯的技术变革,而是把行政业务流程系统化为战略决策。
2、行为规范化。
流程再造首先是一种管理工具,其技术性的内涵便要求它是通过准确地描述并形成标准作业的一系列过程,因而,必须要求其目标和结构的科学、系统、严密和可行;同时,作为公共行政运行系统的战略性革新,它必须追求再造过程中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总之,不管是对流程再造的过程本身,还是承担过程顺利运行的制度和人,规范化都是基本要求。
3、过程人性化。
在整个流程再造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要始终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进行快速回应、周到的服务;同时必须明确,流程再造的过程不仅仅是全程信息、全面技术的革新,其落实与运行最终要归结于广大公务员的全面参与,因而必须通过人性化管理,注重组织文化再造,激励和发挥行政人员的创造力,建立一种知识化、团队化、网络化的工作平台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合作的工作关系。
4、品质标准化。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应体现无差别服务,公平与效率兼顾。再造流程的标准化与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是达成政府部门业务流程彻底重构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