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领导干部(含股级、村干部)超生的,免除其领导职务;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属农业人口的,不得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三)计划外怀孕者,经做思想工作,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工资,直到终止妊娠为止;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