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入工资核算吗

2024-12-13 0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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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但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前可扣除工资处理更注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会被认为向企业提供的是劳务,其支出不能列入税法上所称的“工资薪金”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扩展资料:

应设置“应付工资”帐户,该账户总括地反映企业与职工有关工资的结算情况。贷方反映应付职工的工资额,借方反映从工资中代扣的款项、实发工资、期末结转的未领工资,期末结接未领工资后本账户无余额。

主要事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每月发放工资前,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应发金额总数,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支付单的实际金额,借记“应付工资”账户、贷记“现金”账户。

应由职工工资中代扣款项,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各项代扣金额,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财会部门入账,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

月末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借记“运输支出”、“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贷记“应付工资”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核算

回答2:

不入。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返聘的退休人员同企业的其他员工工资、福利费核算一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扩展资料

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作出严惩,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职工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规只适用于劳动者,而退休返聘人员已退出劳动者队伍,所以在目前的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其必须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当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聘人员有权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回答3:

您好,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否纳入工资核算,国家税务总局早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表示,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的工资,纳入工资核算,并按照规定在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公告目前仍旧处于生效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把实习生和退休返聘人员并论,是因为这两类人员与企业建立的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们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即便合同名称写的是“劳动合同”,其实质也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口径,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被企业任命......但是与企业职工从事的是类似的工作”那个范畴内的。

司法解释将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两类人与企业建立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主要是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考虑。在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在社会保险征缴体系中已经没有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限(建筑业工伤保险除外);实习生也因为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将企业和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那么企业不为这两类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属于合法的,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

回答4: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但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前可扣除工资处理更注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会被认为向企业提供的是劳务,其支出不能列入税法上所称的“工资薪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