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换证记分有如下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交纳罚款的,换证后本记分周期分值清零。
2、有效期满后交纳罚款的,分值累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4、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注意事项: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
(2)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不会重新计算。
因为驾驶证记分清零计算是以驾驶证记分周期为基准,不是以是否换证来衡量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
驾驶证期满换证是在记分周期结束前的90天内办理,换新证后不清零以前的扣分。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换证记分是否会重新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换证前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如果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扩展资料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 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换证记分有如下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交纳罚款的,换证后本记分周期分值清零
(2)有效期满后交纳罚款的,分值累入下一记分周期
一、计算方式
(1)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或换证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
(2)以 2011 年 7 月 28 日领证为例,到 2012 年 7 月 27 日 24 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注意事项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
(2)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三、温馨贴士
(1)应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以上信息来源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