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修建地标性建筑如何规定

2024-12-16 0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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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陕西省标识行业协会、上海市标识行业协会、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间标志标识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工作,并完成了送审稿。
  2015年10月27日到28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周祥茵同志在上海主持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李大伟同志和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周晓杰同志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审查要求。会议成立了以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丁洁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主任委员、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赵元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委员会。《规范》编制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俞明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代表编制组对《规范》编制工作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等做了汇报,审查委员会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章、逐条审查,形成的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编制组提供的审查资料齐全,《规范》编写的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规范》章节编排合理、条文清晰、系统性强。《规范》以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管理为编写要点,结合了目前我国公共建筑标识行业的现状并兼顾远期发展的需要,可为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对规范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工程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三、《规范》编制组认真总结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先进技术,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部分成果具有创新性。对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规划布局、标识设计、制作安装、检测验收、维护保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规范》技术指标合理、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范》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无重大技术问题。
  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该《规范》送审稿框架合理、内容全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填补了国内外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的空白,在该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审查委员会的专家对《规范》(送审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1)从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应用的全面性考虑,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2)删除目前《规范》存有歧义以及与现行的国家规范有重复的条款。
  3)重点对第三章与第四章内容进行梳理和调整。
  4)进一步完善和修改《规范》中部分条款。详细修改意见和建议。
  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建议编制组按照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