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吗?

2024-11-24 05:29: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尽管《新婚姻法》中没有提及哪怕一个“性”字,更不要说性义务了。但性权利、性义务却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持的依据。《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意味着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被侵权一方仍不得以与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那么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从何谈起?当然我们维护自己应享受的权利要依法依理。
为什么性是夫妻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呢?我们要弄清楚如下问题:
一|、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人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群修正能力。90%以上的人都公认性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是夫妻感情的润滑剂、升华剂。这是正确的也是正常的,那么反之则是不对的不正常的。既然不对不正常就应该修正。
二、我们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我国制定新《婚姻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新《婚姻法》不可能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社会稳定、和谐,而说夫妻间不必尽“性义务”。
三、性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和精神需求。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要求夫妻间要互相忠诚、既然一方不尽性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怀疑对方在别的地方满足自己的生理及精神需求,这就为不和谐埋下了祸根。
四、婚姻本应该是爱情的产物,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夫妻间性爱不仅是义务吗,更应该是主动的行为。既然彼此爱对方,那么双方就应该为爱付出。
五、追求文明、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的愿望。婚姻法中如果说夫妻不必尽性义务,那就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这绝对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有些人断章取义说夫妻间不必履行性义务,只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不是反人类吗?有多少人仅仅因为传宗接代而结婚?这不是要灭绝人类吗?人们在性问题上受到伤害却得不到维权,岂不是促使人类通过暴力、血腥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人类和其他动物又会有什么区别。这是要把人类再带回那种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动物界亦或原始社会?那人类不遗余力追求社会文明、探索科学是为了什么?不是为了造福人类,使人民更加幸福吗?
之所以出现众多遭受不尽性义务而得不到维权的案例,主要是执法者断章取义,不学无术、对新《婚姻法》歪曲所致。这并不是新《婚姻法》的本意。

回答2:

答案是肯定的:有。婚姻幸福,包括性和谐。没有性的婚姻,除非是双方自愿放弃性生活,正常夫妻性生活是不可缺少幸福美满幸福生活主要部分,因为其它原因一方不愿过夫妻生活,又不离婚的,既违反婚姻法。设立法律就要执行,从调节到维权法律给予支持,可减少家庭暴力。

回答3:

您好,很荣幸来回答您这个问题:

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分居两年,一方可起诉离婚。
说明婚姻维系的基础是包含
性生活的。

肯定是存在权利义务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可进行追问!

回答4: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同而不同。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一般以第二天起床后身体不疲惫为原则。20多岁的青年男子两三个月进行一次,每次20分钟比较好。

回答5:

有权利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