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车辆抵押,未登记(向相关车管所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就是说车辆抵押是否登记与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成立和生效无关。因此,车辆抵押合同如果生效了,抵押权即设立了。
对于该抵押效力的判定,适用《物权法》,因《物权法》不但是《担保法》的上位法而且是新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义在于,车辆抵押权虽然可以不经登记而设立,但是存在风险。
以上述车辆抵押为例,假如车主向A借钱并将车抵押给A,但未做登记,后车主将车卖给B并且做了过户,B对车主之前将车抵押给A的情况一无所知。如果此时,A要求车主还钱,并且依据抵押合同找到B要求拍卖该车实现抵押权,法院不会支持A的请求,即A无法向B行使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只能追究车主的违约责任。因车辆抵押未做登记,且B属于善意第三人。
请仔细研究《物权法》187/188/189三条相对于《担保法》相关规定的重大区别。
3楼,看你的回他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也就是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废除了,而且你说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那么请问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怎么理解?纠结吗兄弟~~~~~~~~~
担保法与物权法就相同问题的规定有冲突,以物权法为准,实际上表明担保法的规定被“废除”了。合同法只负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是一回事。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的修改,最明显的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或者说生效)时间做出了区分,你可以再研究一下物权法条。
为了让大家提出有针对性且能为我解惑的答案我举个例子:当天20点,我与债务人约定,我借10万元给对方,对方用他的车作为抵押物,但是因为时间关系无法办理登记,于是双方口头约定于翌日9点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请问当天20点-翌日9点这段期间,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如果不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不是就多余了?
你说的例子,第二天9点之前,抵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签署完毕即成立并生效了,与第二天的抵押登记没有关系。如果抵押合同本身因为双方的约定没有生效,那么车辆抵押权也就没有设立(或者生效),此时,当然也就谈不到第三人的问题了。
之所以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是基于抵押权已经设立并生效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