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允许提取折旧并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可见,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因此,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允许提取折旧并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计价可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规定,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未取得发票前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未取得发票前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