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擅自将其占有的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所有权人,只能找质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