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处理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二章 退费办法和手续中的第五条第(九)项: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以及按照上述《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
扩展资料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霸王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工商局——培训中心有关于“不予退费”的霸王条款
如果有合同上有这个条款 那不能退 因为你签合同时就说明你同意学期过半不退钱这个条款 你既然同意了那要求 再退款就是你违规了
记者了解到,2007年,本市也有类似案例,原告尹先生以"霸王合约"为由,将另一家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超过时限不能退学,显然侵犯了尹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利。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难以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学费。
可以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