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职工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单位车棚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这是一种劳动关系, 因为,虽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就职工用于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替职工保管必备的财产,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像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工作期间,职工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单位车棚里,是基于劳动这个大前提而发生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环境,不仅要保护好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护好劳动者必备的财产安全。
虽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就职工用于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替职工保管必备的财产,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你与你所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你与你所在的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你所在的公司,不仅要保护好你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护好你必备的财产安全,你用于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应该来讲就是你工作期间必备的财产,你将其存放在公司的车棚里,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再形成一种保管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公司义务替你保管工作期间必备的交通工具,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附随义务。由于公司没有为你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环境,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当然了,目前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由于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法院可能依据《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支持你的主张,也可能依据没有具体规定,不支持你的主张,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案件,你不妨到法院起诉试试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20285.htm
电动车丢失可报警处理,盗窃方犯盗窃罪,如果停放在付费保管的地方,保管方有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