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改为了3年而且新法还规定残值可以自己决定保留多少。但是由于你实际是在2007年8月购入的,规范起来第一台还是应该按照以前的规定,也就是你说的,外资按照10%计算。但是第二台由于是2008年4月的,你就可以按照3年,0残值计算了。在这里我只做了第一台电脑的分录(按5年折旧),第二台同理。
具体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 5300
贷:累计折旧 127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28
2.补提2009年1-6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 477
贷:累计折旧 477
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