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
5、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
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伤亡的交通事故应该出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不用拖车。
交警在查验你的车及驾驶员的时候可以将车辆暂扣
合理,如果你按简易程序处理(保险公司现场直接勘查,出具理赔事故书),简简单单.
由于你报警处理,事故组就按程序办理了(你以上的处理方式符合事故处理条例)
交警扣车的目的有2个,一是事故车或违章车辆、故障车占道,影响道路顺畅通行,拖车为了疏导交通;二是事故后为了进一步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系统,甚至行路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以便对事故进行准确定性。
1、如果刚发生事故,事故车辆肯定占道影响交通,在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时候,拖车是必要的(一般轻微的、事故责任明显的不拖车,让车主自己开走也行)。
2、事故车辆拖车后,要么发还车主以便修理,要么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的时限应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如果又不发还车主,又不进行技术鉴定,这就违反交警拖车的目的了。
3、有时候交警把事故车辆作为重大事故责任方赔付费用的抵押物,事故处理完之前不把车辆发还车主,这样做虽然不合法,但是合乎情理,实践中鲜有投诉的。
4、现实社会中,有些交警为了多收几天的存放保管费,就是不把事故车辆发还车主的事情也是有的。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出具,无责方赔偿问题已经解决,还扣住车辆不放,大概就是这个道理了。
呵呵,问问交警吧,他总应该有个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