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江苏淮安地区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最好是相关文件或者是中国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文件!~!~!~!~
2024-12-16 0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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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淮价服[2005]30号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3口和3口以下的,每户补助300元;4口和4口以上的,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自拆迁通告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1、前7日内完成的,奖励5000元;
  2、第8至14日内完成的,奖励3500元;
  3、第15至20日内完成的,奖励2000元。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我市部分涉房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244号、淮财综[2001]062号)精神执行。
  (二)代办拆迁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房屋拆迁代办劳务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12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房[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4]26号)、《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淮价房[2004]55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建设局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市区被拆迁合法建筑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序号 名 称 类 别 等 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 注
  天

  花

  板

  类 1 线条类 石 膏 m 3 含装饰型块
  木线条 m 3 含油漆
  2 塑料板类 PVC吊顶 ㎡ 2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 顶 ㎡ 20
  3 灯 类 豪华吊灯 盏 200
  吸顶灯 盏 60
  筒灯、射灯 盏 5
  4 胶合板 平 顶 ㎡ 10
  凹 凸 ㎡ 20
  5 玻璃板类 普 通 ㎡ 20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 花 ㎡ 50
  6 铝合金板类 铝扣板吊顶 ㎡ 40
  室

  内

  墙

  面 7 喷涂漆类 涂 料 ㎡ 2
  油 漆 ㎡ 4
  喷 塑 ㎡ 4
  水泥漆 ㎡ 4
  8 墙纸墙布类 墙纸、墙布 ㎡ 6
  墙面软包 ㎡ 35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等。
  简 易 软 包 ㎡ 8 缺少正规材质的龙骨、衬板、边框、内衬材料等基本材料;或软包面料质地较差;或工艺不规范。
  9 胶合板类 混 水(含清水柳胺板) ㎡ 15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5米,对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清 水 ㎡ 30
  10 宝 丽 板 ㎡ 5
  11 瓷 砖 类 普通白 ㎡ 20 含水泥等
  普通花 ㎡ 40
  门

  窗 12 门 纱 门 ㎡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防盗门 简易 ㎡ 80
  中档 ㎡ 120
  品牌高档 ㎡ 200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 150
  卷帘门 ㎡ 60
  塑钢门、窗 75至90系列壁厚1.2 ㎡ 120
  门

  窗 13 窗 纱 窗 ㎡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14 防盗网类 铝合金 ㎡ 15
  钢 质 ㎡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地

  面 16 室外水泥地坪 ㎡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 10
  18 塑料地板 ㎡ 15
  19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 ㎡ 5
  20 地砖类 马赛克 ㎡ 10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同质砖 ㎡ 20
  釉面砖 ㎡ 20
  21 石材类 大理石 ㎡ 50
  花岗岩 ㎡ 70
  22 木地板类 低 档 ㎡ 50 拼木、杂木、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普 通 ㎡ 60 水曲柳、柞木,含楞木、油漆等
  中 档 ㎡ 80 桦木、强化复合地板、榉木等
  含楞木、油漆等
  高 档 ㎡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简易强化复合地板 ㎡ 25 板材纹理模糊,耐磨性、材质较差;或无垫层,地面及底层未作充分处理;或工艺不规范。
  胶合地板 ㎡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附

  属

  物

  附

  属

  物 23 围 墙 12砖墙 ㎡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 30
  24砖墙 ㎡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 10
  24 石 驳 ㎡ 40
  25 外墙贴面 ㎡ 20 含瓷砖、面砖及其他各类材质,不分品种和花色。
  26 阁 楼 ㎡ 8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
  50 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
  27 禽 舍 ㎡ 10
  28 水 井 只 200
  29 粪 坑 座 60 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
  30 猪 舍 ㎡ 30 建筑占地面积
  31 粪 缸 只 30
  32 花 池 ㎡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3 鱼 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4 假 层 ㎡ 80 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
  35 柴 灶 单 眼 座 40 含瓷砖贴面
  双 眼 座 70
  三 眼 座 100
  砼灶台 座 35
  36 窗式、壁挂式空调 台 80 拆装费
  37 立柜式空调 台 120 拆装费
  38 热水器 台 80 拆装费
  39 太阳能热水器 台 50 拆装费
  40 换气扇 台 10 拆装费
  41 吊 扇 只 10 拆装费
  42 脱排油烟机 台 30 拆装费
  43 面 池 只 60 釉面白瓷
  44 浴 缸 只 150
  45 座便器 只 100
  46 管道煤气 户 2200 拆迁时有户头,拆迁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
  47 有线电视移装 户 50 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
  48 电话移机 户 208
  49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50 水 表 户 有户头
  51 电表 单相电(民用) 户头 270 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三相电(民用) 户头 900
  其他三相电 户头 按拆迁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
  52 雨 棚 ㎡ 15
  53 壁 橱 ㎡ 45
  54 吊 柜 ㎡ 35
  55 灯 箱 一 般 ㎡ 100
  56 高 档 ㎡ 150
  57 喷绘广告牌单面 ㎡ 60
  58 喷绘广告牌双面 ㎡ 80
  59 霓虹灯广告牌 ㎡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表内已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附表二:
  淮安市市区房屋拆迁树木、苗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 称 树 木 胸 围(厘米) 元/棵
  9.0以下 9.0-20 20-30 30-45 45-65 65以上
  杨、柳、梧桐、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等 1.00 3.00 10.00 16.0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 2.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 3.00 6.00 25.00 40.00 65.00 95.00
  树 种 树 木 高 度(厘米) 元/㎡
  60以上 60-100 100-150 150以上
  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 1.00 2.50 5.00 10.00
  枸 树 1.00 3.00 8.00 15.00
  葡 萄 生 长 期 元/棵
  3年以下 3年以上
  10.00 20.00
  注:1、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2、 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 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 临时种植、移栽或种植、移栽时间较短,生长不满一年的不予补偿。
  5、 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6、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