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人解答:继承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之冲突

2024-11-24 05:27:4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就当然得拥有对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
该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即只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的某一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继承权的效力就始于继承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法律允许的时间就是在遗产处理前,即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但是“遗产分割前”并不明确,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时间规定为一个不受当事人行为影响的具体时间段。
第29条并没有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能认为无需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遗产的所有权就当然地归其所有。因此,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不是遗产的所有权。只有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其配偶才能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成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共有人。所以,继承人的配偶不可能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损害了她(他)取得该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权益。

回答2:

我现在法学专业的大二学生,物权法,婚姻与继承法学,这两门课已经学过了。
就我对物权法课程的掌握程度来看:
1、这里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一般我们所说的法条竞合或者说法条冲突,而更加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般情况下,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为准。同样,在碰到不动产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发生不动产变动时,就要依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就只是这样,不需要往复杂的去想。
3、在案例中,乙是甲的儿子,作为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该继承权是乙个人的权利,若乙接受继承,继承的遗产可以作为乙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在你所说的实务中情形,是我所未接触到的~

回答3:

这里边有一个界限问题。
乙的配偶获得继承来的物权,即夫妻共同财产,是在乙获得继承之后取得的。
如果乙放弃继承,乙的配偶根本没有说话的权利,更不要谈继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