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先对该案进行定性,为涉外(中国)因素的有关遗产继承的案子,但依据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国家可以作为国私的主体,但此处的不动产已被拟用于作为大使馆,此时就不再是简单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了,本案的主体就超出了国际私法的讨论范围。
国家享有豁免权,得出该裁定。
司法考肯定不会考“三国法”的主观题,一般也不会在不定项出案例。
所以我把你的问题当作单选,多选题简单分析下:
先定纠纷性质,再定主体是否适格。
此处的不动产已被拟用于作为大使馆,已非国际私法所能调整。所以不应走私法程序。国家享有豁免权,得出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