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工人算不算特种作业人员?

如题,请给出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急!
2024-12-20 02:27:3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回答2:

不属于特种行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必须是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才符合。
而家用空调仅仅是小功率设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回答3:

属于

回答4:

  当然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编辑本段]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此外,仍有两个较早的版本,可供大家参考:
  其一是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其二是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