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属于犯罪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因此,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自愿处分”行为的性质既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所在,也是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但无论如何已经构成犯罪。
先看看商业欺诈
1、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
2、处分行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转移财物的所有权。处分是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其含义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物有权自由支配,其既可以表现为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也可以表现为将财物的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也就是说,处分行为的内容除了包括转移所有权外,还包括转移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等权能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情况。
3、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而所有人或保管人已丧失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对于动产而言,所有人只需交付即可完成该处分行为,也就是只需将财物交由对方占有、控制即可,而不需要像不动产或者财产性权益还需要至有权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4、处分行为并未要求转移财物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时间必须持续多久。处分行为既可以是通过买卖等方式永久地将财物所有权转移,也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长期将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移,还可以是通过借用、委托保管等方式将财物临时、短期转移。
本案中,通过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乙公司错误地相信你,已经属于商业欺诈在先。应当为诈骗罪。并汇款到你个人账户,而你未将非法所得交给公司却归为己有。就成盗窃罪。
定性为盗窃罪。理由是:趁机将财物非法转移自己账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
由于种种原因,个人有时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对方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律就此作出规定,个人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单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并直接对责任人处以刑事处罚。
法律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君子用才取之有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好自为之。小强你还年轻,要悔过,用良心和行为保护自己吧。以后多加小心了,你不是一个人还有父母亲人或是老婆等等吧?别因小失大。
没经过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公司以外的指定账户来收汇,收了汇也要将实际情况告知公司,否则就是商业诈骗,违法是肯定的了,犯不犯罪要看具体数额。
而且,用公司的平台为自己牟利,这是不道德的,坚决鄙视。
公司总是太抠门,业务员这种行为是为人不齿,但是与公司的管理不善也是有关系的,公司缺乏人性化的管理,现在大多数的公司都是这样的
这是值得鄙视的,这往往是一些没有能力的业务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