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应属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应遵守履行。因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应认定双方的合同期限至约定的服务期满。若辞职则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培训协议中重新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后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所以你应该服务到2014.12.31。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部分培训费。比如总的培训费是5000元,5年合同期限,那么如果你做满了二年后提出辞职,那么需要赔偿5000-5000/5*2=3000元。
1.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肯定会提出续签,直到服务期满。但是服务期超过合同期,我觉得到合同期满就可以终止培训协议。
2.合同期满,我觉得不需要支付,如果公司没有第三方培训发票,更不需要支付。
即使支付,要支付(5-1)/5*所有培训费用。
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培训合同变更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培训费用应分摊在服务时间内,比如工作3年就离职的,还须支付4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