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资企业"并不是《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而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上的负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
2.在大陆法系(包括我国台湾省和澳门区)的民法上有隐名合伙;在英美法系(包括我国香港区)有有限合伙。我国大陆的北京、浙江等地方也有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人也是要在政府登记的。
3.独资企业不存在股东或合伙人。但如果确实有其他人作为资本投了钱财进去,应当按照《民法》上的合伙处理,而不是《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处理。
4.基于上述理由,在法律层面上,其它二人不能阻止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转让企业。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奉劝总是可以的,劝阻不住,要求按民事合伙的规定分钱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解决。
你说的是,隐名股东是否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以一个人的名义成立一人独资公司,而实际上出资者是三个人。
我国法律不承认隐名股东。因此,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转让股权,转让公司,其他两个人无权阻止。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借款,只能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一般不享有公司的收益权。
那两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为三人共同出资经营,对权利义务有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要求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还得看三方是否签订出资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约定)
目前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但是你所提并非公司而是合伙,合伙不同于公司,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该合伙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该由合伙人共同一其全部财产共同承担,并负连带责任,而对于其营业利润,所有合伙人利索当然有按合同约定取得利益的权利。